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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7〕6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桃威铁路运费杂费收据所列运费、基金准予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税乎网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4号),本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桃威铁路运费杂费收据所列运费、基金准予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流一〔1997〕62号

全文失效  

1997-10-16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威国税发[1997]109号文悉。经调查研究,省局意见,对威海市地方铁路管理局所属桃威地方铁路各站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系国营铁路货票的一种,收据中所列铁路货物运费杂费是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桃威地方铁路各站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中所列的运费、基金准予按照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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