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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一字[1997]6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鲁地税一字[1997]60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一字[1997]60号

全文有效  

1997-09-11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流字[1997]第22号《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一个子目,非常明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广播电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广告业"范围内的业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全额依"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征税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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