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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7〕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5号),本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7〕37号

全文失效 

1997-07-18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明电[1997]21号通知要求,做好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库存及下一步需改版的数量等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将统计情况于八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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