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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鲁地税一函字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96)鲁地税一函字5号

全文有效  

1996-12-1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约定时间内有偿转让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均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在约定时间内有偿转让动产、不动产使用权,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所有价款,无论其形式和名称如何,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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