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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鲁地税流函字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全文有效  

1996-03-1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凡在向用户收取环节未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向用户收取该项费用的销售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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