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鲁国税发〔1995〕7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5〕7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国税发〔1995〕7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本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5〕77号

全文失效

1995-04-05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务必按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培训工作,确保一般纳税人在五月一日后能逐项准确地开具使用专用发票;同时要加强对进项凭证的稽核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抵扣凭证。

   二、为避免因专用发票不定期换版而造成浪费,各地应尽量先使用94年版的专用发票。今后在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中,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办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