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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税一〔1994〕53号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税一〔1994〕5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该文附件国税发[1994]122号文第二条、第五条经国税发[2009]7号文宣布失效;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

2、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本文失效。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一〔1994〕53号

全文失效

1994-05-30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固定用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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