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三[1990]25号
全文有效
1990-02-05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2号《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版发行单位同一类征订凭证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仍按规定贴花完税,不得汇总缴纳。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