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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本文失效。
2.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12〕47号)文件,本文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鲁税一[1994]36号
全文失效
东营、潍坊、济南、淄博市、德州、滨州地区税务局:
新税制执行以来,东营市税务局曾多次反映并以东税一[1994]26号文请示有关胜利油田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规定精神,鉴于胜利油田生产销售原油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资源税属省级以上财政收入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明确如下:
一、胜利油田总机构和在我省内的分支机构生产销售原油实现的增值税、资源税,由胜利油田汇总向其所在地东营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胜利油田所属分支机构生产销售原油所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胜利油田总机构按规定计算并在向东营市税务机关纳税的同时,汇拨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市或县税务机关。
三、其他各税的缴纳地点维持现行规定。即分别由胜利油田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
以上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