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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税二[1994]36号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税二[1994]36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二[1994]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4]9号文“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以及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属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及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年终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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