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二[1994]3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依照财政部、财预字[1994]9号文“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邮电部直属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属于邮电部门直属企业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年终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