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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税二[1994]35号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税二[1994]3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二[1994]35号

失效

1994年4月9日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第一条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第一次粮价补贴(0.5-1.9元)等六项补贴、津贴。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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