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鲁税函〔2019〕5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函〔2019〕5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税函〔2019〕50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函〔2019〕50号

全文有效

2019.3.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理保障纳税人发票领用。要根据现行文件规定,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税收遵从度、日常管理以及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风险等内容,开展差异化管理,合理确定纳税人发票发放数量。

       二、做好税务机关发票库存管理。各级要科学编制发票计划,在保证纳税人使用需要的同时,避免库存过多造成资源浪费,原则上库存量为3个月发票用量为宜。

       三、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省局前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系统”,并在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全省推广,目前应用情况良好。根据总局要求我省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

       四、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各级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规范发票使用行为;积极优化流程,保证纳税人高效率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协调监督税控服务单位,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开票系统操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要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五、规范内控平台应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内部风险防控工作,不断优化完善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中的指标设置,定期筛选疑点数据,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持续提升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