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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15〕17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莱芜市鲁中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莱芜市鲁中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批复

鲁国税函〔2015〕177号

全文有效

2015-05-14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莱芜市鲁中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请示》(莱国税发〔2015〕1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意见,莱芜市鲁中啤酒原料有限公司生产麦芽耗用大麦的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为1.3。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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