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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字〔1995〕第3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5〕第39号

全文有效

1995.8.30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破产企业拍卖房地产还债可以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在省里未作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问题,经研究确定,对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月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房地产的预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测算确定增值额及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及时征收入库,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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