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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08)75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财税(2008)75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8)75号

全文有效

2008.12.02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印花税问题。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对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受人,应按规定贴花。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于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的住房转让合同,按以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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