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全文有效
2018.7.27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及地点:2018年7月25日至9月26日,各用人单位到驻地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参加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内容:2017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填写《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1),在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下载(http://ytcl.yantai.gov.cn)。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应提供主管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合同期内首次申报应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各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人部分)原件。
(五)与残疾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相对应的2017年就业首月和末月的原始会计凭证(内含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用人单位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情况无异议的,现场出具《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在一个月内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认定。
六、人数计算: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三)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附件详见:烟残联〔2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