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失效
2015.09.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对纳税人既建造住房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销售(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转让)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地税发[2011]1号)和《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通知》(淄地税函[2012]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