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07.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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