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沙石销售发票”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8]2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1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目前,在沙石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发票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当一部分从事沙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缴纳税款,既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用发票,也在发生应税行为时不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而是以运费发票代替或通过其它途径非法取得发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发票管理和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对沙石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省局决定启用全省统一式样的沙石销售发票,现将票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名称为“山东省××市(地区)沙石销售发票”(以下简称“沙石销售发票”),属普通发票,供从事沙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样式附后)
二、“沙石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票面规格为190mm×105mm=40K。联次不敷需用的,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并报省局备案。“沙石销售发票”金额版位分为万元版、千元版两种。
三、“沙石销售发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其发票联用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四、“沙石销售发票”是我省沙石购销活动中进行核算的唯一合法凭证,凡在我省从事沙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领购和开具使用“沙石销售发票”,否则,将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沙石销售发票”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原自行监制的矿产品销售发票停止印制和使用,并由当地国税机关按规定缴销。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研究制定加强沙石销售环节税收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切实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各地在贯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