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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8]3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入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8]3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入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32号

失效

1998年4月20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区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因此,不论何时划入中心城区(即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凡在中心城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划入中心城区的地区乡镇企业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农业税的关系,按我局沪税地[1989]29号文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征收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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