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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通知》(沪财法[1999]37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单位房产出租和转租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26号
失效
1998年3月30日
最近一些区县税务机关反映,对一些单位将房屋给所属系统内使用或租赁,难以认定其出租和转租问题。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批转的《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应领取《房屋租赁证》后七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因此,对单位出租或转租的认定,均以房地产管理机关发证为依据,分别认定出租或转租按规定征收有关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