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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77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7]7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77号

失效

1997年12月2日

  关于城镇居民租用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经租公房和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直管公房)再转租取得的收入,可比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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