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7]9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11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并就本市的贯彻执行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税务机关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财税大检查、以及其他检查中,确认企业采取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需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罚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