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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4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四地区个人出租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7]4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四地区个人出租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47号

失效

1997年6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解释,城市的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因此,本市以后或新建制的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和浦东新区属于城市郊区的性质,应纳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由于近几年这些地区的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较多,我局规定对四个地区仍维持原来属于市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对其它地区的企业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个人出租房屋,为配合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和强化社会治安工作,则采取必要的税收调节,对该四个行政区内的个人出租房屋都纳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均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私房出租的租金收入依照第三条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种税收,并对私房出租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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