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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34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7]3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4号

失效

1997年5月16日

  企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取得的住房,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参建、联建合同后,不需要取得住宅,改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售住房取得收入,实际上已改变参建、联建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产开发企业代售企事业单位参建、联建的这部分住宅,仍可按本身投资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时按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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