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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四[1997]1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四[1997]1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7]1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2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本市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现状和前阶段在四个区县部分个体私营业户中开展建帐试点的情况,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查帐征收工作。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分管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克服消极畏难情绪,扎扎实实地做好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开展建帐建制、逐步推行查帐征收的工作。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市局将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同志参加的建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本市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工作。市局要求各区县税务局在近期内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抓紧研究在本地区个体私营业户中开展建帐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建帐,区别对待。

  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查帐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长期工作。对此,务必要有足够的认识。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对自己征管范围内的个体私营业户要按行业类别、经营规模、建帐情况、税款征收方式及数额等不同指标归类后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按照总局和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开展建帐工作、推行查帐征收的具体规划和部署。

  近阶段本市在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建帐工作、推行查帐征收的重点对象是:1.从事产品生产、加工且请帮工在5人以上的户;2.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业务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户;3.从事其他经营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25万元以上的户。私营企业除极个别确属经营规模偏小,不具备建帐条件的必须经区、县税务机关特批可以暂缓建帐外,其他企业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帐,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开展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可视其从事行业的不同、经营规模的大小和核算水平的高低确定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凡列入重点建帐范围的业户一般都应要求建立复式帐并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或逐步实行全面的查帐征收。私营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复式帐,少数经营规模不大、业务简单、收支不多的企业经批准可建简易帐。

  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开展建帐工作和推行查帐征收是相互联系的,是一项工作的两个阶段。建帐是实行查帐征收的必要前提,查帐征收是建帐的合理结果。建帐工作开展初期,考虑到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防止税款流失,对建帐户在一段时期内可采用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检查,积累经验,逐步过渡到完全的查帐征收。

  三、开展建帐工作推行查帐征收的实施步骤。

  今年本市开展建帐工作推行查帐征收在具体实施步骤上可分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5月底前各区县税务局在调查摸底、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正式确定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建帐的重点行业和具体对象名单,并抄告市局税政四处,同时报送具体实施方案和贯彻意见。

  2.培训阶段。6月底前,市局和各区县局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按照不同层次和分工,加强对内的税务干部有关业务知识培训和对外的建帐户办税人员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培训,做好帐簿的设置和期初库存物资的盘点、核价等有关必要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特别是应建帐的户广泛宣传建帐的意义和作用,不断提高他们自觉建帐、依法纳税的意识。

  3.实施阶段。从7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机关对已确定列入建帐范围的户可实行查帐征收,对个别一时核算尚不正常的户,也可在一段时期内作为试建帐户,仍采用原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

  四、结合开展建帐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开展建帐工作推行查帐征收是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各区县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帐户的业务指导和政策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在建帐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若遇有在税收政策或财务、会计制度尚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反映。同时,要主动与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和税务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代理、中介机构加强联系,取得他们对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2.各区县税务机关要加强私营企业的建帐工作,切实纠正目前在部分经济开发区私营企业中存在的“以票代帐”、“查票征税”的不正常现象,督促企业依法设置、保管帐簿,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经营水平,并按规定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纳税资料。对属一般纳税人的私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绝不允许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一些增值税长期负申报、零申报的私营企业要列作重点检查对象加强稽核,对查出故意偷税的要加重处罚。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对在年检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要逐步规范私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扩大所得税查帐征收户数。

  3.各区县税务机关在开展个体户建帐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和规范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管工作,严格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制度。对一些定额明显偏低的行业或业户,要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重新核定或调高定额,以保持与建帐户的税负相对平衡。

  我们要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为契机,探索开展建帐建制工作推行查帐征收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加强同工商、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把本市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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