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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7]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10日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1号特急传真电报《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称:“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国务院正式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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