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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滩房产置换有关单位搬迁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暂由黄浦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7]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沪财法[2006]53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滩房产置换有关单位搬迁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暂由黄浦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沪地税地[1997]2号

失效

1997年1月7日

  在区县财政收入体制尚未调整和目前规定对海运、长航、港务系统的车船使用税由黄浦区税务分局(专职区)统一征收管理的情况下,经研究,决定对外滩房产置换后的搬迁单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暂由黄浦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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