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8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10日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50号《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内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现将该文转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