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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1996]7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使用经过1995年度验证的代码书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征[1996]7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使用经过1995年度验证的代码书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74号

失效

1996年9月12日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规定,代码证书中单位统一代码将作为纳税人的识别号码,记录在税务登记证上。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上所记录的代码的唯一性,要求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使用经过市技术监督局1995年度验证的代码证书,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必须递交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其中凡1995年7月20日前颁发的代码证书,必须经过市技术监督局验证,在证书中缝处盖有“验证”字样印章。

  对单位代码证书实施验证,是市技术监督局为配合本市银行、税务等部门用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所采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因此,对于少数在1995年7月22日前已领取代码证书,但没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验证的单位,请督促其先到市代码登记处或各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验证手续,然后予以受理换发税务证件登记。

  附件:上海市企事业单位代码登记处和各区、县联系地址、电话附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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