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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一[1996]6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财企一[1996]6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中本市补充意见已被宣布失效。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65号

失效

1996年9月9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1.本市地方企业单独购入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2.本市地方企业从事“四技”取得的收入,其所得税按沪财企一[1996]70号文《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开展“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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