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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1996]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征[1996]64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6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1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与办公室。为扩大推广“防伪税控系统”做好组织上的保障,请各单位把领导小组组长与办公室主任名单在8月底之前报市局金税办公室。

  二、各单位要按总局通知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划,当前重点先将需使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情况作一全面核实,并把列入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计划的企业名单在8月底之前报市局金税办公室,以便统一安排培训和安排系统等各项具体工作进度。

  三、在实施推广组织准备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现已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正常运行,发现技术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联系,对企业申报纳税时,必须按规定同时申报“金税IC卡”和相应的数据软盘,以确保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地传递至总局。

  四、要加强对进项发票认证工作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局沪国税征[1995]72号文的规定,对未经认证的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纳税人取得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就擅自计入当期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的,一经发现将视作偷税论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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