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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6]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6]61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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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61号

失效

1996年8月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37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中华、双喜、牡丹三种牌号规格卷烟的最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华 25×(64+20)小盒硬翻盖包装 18750元/箱(75元/条)

  双喜 25×(64+20)全包装 6250元/箱(25元/条)

  牡丹 25×(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卷烟,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烟支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1996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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