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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61号
失效
1996年8月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37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中华、双喜、牡丹三种牌号规格卷烟的最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华 25×(64+20)小盒硬翻盖包装 18750元/箱(75元/条)
双喜 25×(64+20)全包装 6250元/箱(25元/条)
牡丹 25×(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卷烟,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烟支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1996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