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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1996]42号、沪地税稽[1996]2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交易所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交易所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42号、沪地税稽[1996]2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5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为加强对本市以及外省市来沪的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业(机构,下同)、交易所(交易市场、中心等等,下同)等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根据税收征管规定和分税制原则,对在本市各类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交易所等企业单位的税收征管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分工。

  本市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中央、外省市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在沪的分支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除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的县支行的税收由所在地县税务机关征收外,其余不论设在市区、还是郊县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的税收征管分工。

  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范围,指各类证券公司(包括营业部、业务部)、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国家明确的非银行金融企业。

  1.本市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的税收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2.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外省市各类银行及其所属企业来沪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其税收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3.除上述第1、2点明确的范围外,其他企事业单位来沪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其税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4.本市郊县农村信用社的税收,由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关于各类交易所的税收征管分工。

  1.各类市级交易所的税收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2.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来沪设立的交易所,其税收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3.各类区、县级交易所的税收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四、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交易所等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凡从事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和交易所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属税务登记的范围。

  2.经人行金管处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的各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等企业,以及各类交易所,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一律携带有关证件到市税各机关稽征管理处审核,经审定签发户管核准单,并核准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指定的税务机关应按市税务机关核准凭单受理税务登记事项,非指定的税务机关,一律不能擅自受理上述企业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上述企业如需变更、注销登记或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均需按上述规定到市税务机关稽征管理处重新进行审核,经核准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换发税务登记手续。

  五、本市各税务局现有的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交易所等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清理和调整。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企业,将依法处理。

  2.对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而不符上述规定的,有关税务征管机关应主动告知上述这些单位在1996年10月底之前到市税务局稽征管理处办理户管调整手续,过期仍不调整户管的,将由上海市税务局通知有关经营企业和税务分局限期办理户管调整手续,同时,通知上海市财政局办理已缴税收的级次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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