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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一[1996]2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地税一[1996]2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1997年12月15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23号

失效

1996年5月30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4]18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的精神,期货交易所在收取手续费的同时,应收取相当于手续费收入20%以上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由于各期货交易所在风险基金的处理上各不相同,有的在手续费上外加,有的在手续费中内扣,因此有必要对风险基金在营业税和所得税上的征免政策予以统一明确。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应在交易场内公布当期交易手续费费率,并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将当期交易手续费费率的情况主送主管税务分局和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各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按当期公布的交易手续费费率收取的手续费外,另外再收取风险基金的,对这部分风险基金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税收征免前,暂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各期货交易所在手续费外向会员收取的风险基金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如转作交易所所得的,不论形式如何,均应对转作交易所所得部分的风险基金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各期货交易所如不及时将手续费率的变化情况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告知有关税务部门,则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1996年前税务部门已征纳税款不再退库,未征的税款比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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