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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6]28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免征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房产税的函》的复函

09-29 沪地税地[1996]2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免征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房产税的函》的复函

沪地税地[1996]28号

失效

1996年5月14日

  你局沪民企[1996]第5号《关于免征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业房产税的函》悉。经研究,为体现国家对残疾人员生活与工作的关心和照顾,减轻福利企业经济负担,稳定职工情绪,针对福利企业的这一种特殊的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和从事生产假肢、残疾人专用器具的企业的自用和出租房屋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附件:上海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福利企业名单

  上海低压电器一厂  上海新建印刷厂

  上海低压电器二厂  上海新沪标准件厂

  上海低压电器四厂  上海天阳电器实业公司

  上海低压电器五厂  (包括原向阳开关厂)

  上海图钉厂  上海民福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仪表元件厂  上海民利实业公司

  上海铝铆钉厂  上海民政技术经济发展司

  上海油管厂  上海海力日用化学品厂

  上海汽车零件厂  上海市民政工业技术研所

  上海自行车配件厂  上海市民政工业总公司

  上海假肢厂  上海民心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轮椅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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