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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

09-29 沪国税流[1996]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3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此文件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

沪国税流[1996]4号

失效

1996年1月30日

  近据部分分局反映,我局沪国税流[1995]52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对废旧物资先征后返范围规定得不够具体,在对1994年废旧物资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中较难掌握,经研究,为了做好1995年度的这项工作,现特对废旧物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范围作进一步补充明确: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先征后返政策,所适用的企业范围仅指商业流通企业,不包括其他企业。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先征后返政策所适用的废品范围是指作为工业原料销售的废旧物资,以及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回收的经过自行挑选、整理、裁切、拆解和修补等简单加工后销售的废旧物资。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上述第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所交纳的增值税不得参与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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