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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2018年修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12号公告修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就具体落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意见

  (一)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纳税人不论其采用何种申报方式,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流程》(附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二)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以挂号信邮寄申报并且在回邮信封封面上准确、完整、清晰地填写本人有效的联系地址、姓名和邮编,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准确地邮寄回复信件。按规定邮寄申报挂号信函邮资费由纳税人支付;受理回复的挂号信函邮资费由税务机关支付。

  (三)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网上申报的相关事项。为避开企事业单位纳税申报的高峰,方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时办理网上申报的相关申请手续,对申请办理2006年度网上申报相关手续的纳税人,从2007年1月20日起办理。

  (四)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委托代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与受托方之间应双方自愿签订委托协议,并留存备查。

  (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免费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也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指定的邮政支局或邮政所免费领取《纳税申报表》。

  (六)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邮寄的《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后,回复给纳税人留存;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自行下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受理回执单》留存;采用办税服务厅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后,交回纳税人留存。对申报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回复,也不再留存相关信息。

  (七)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因填写错误等原因确需重新申报的,应按全额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为准,之前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自动作废。

  二、关于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日常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意见

  《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中涉及的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即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按照税法规定,于取得所得后按月或按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暂不适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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