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3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端一般纳税人数据申报导出
请各分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同时切实保证数据采集质量。
二、税务端对企业申报数据检查、一窗式比对、数据拷贝、汇总及汇总导出方法已经符合总局要求,请各分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规范操作。
三、导出汇总文件报送市局的时间
各分局应在每月22日前将汇总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通过MQ上传到市局;在每月18日前将汇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清单和废旧物质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通过MQ上传到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