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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4]1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稽[2004]17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1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各税务分局根据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并形成机制,对其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完善征收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税务分局在接本通知后,应分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5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同时填制《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通知》附表2),上报市局稽管处。具体的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20日前上报上半年情况;次年2月底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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