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1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在收到外省市纳税人开具的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为抵扣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取消存根联时,应按规定进行认证和抵扣,不得拒收。
二、本市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完后,使用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价格执行。
四、鉴于存根联取消,市局原《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沪税稽[1994]33号)同时作废。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国家发改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