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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外[2003]12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外[2003]12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3]12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2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外,各主管税务机关今后在上报有关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审核意见中,应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的产品品种的类别;

  2、上一年度各种产品的销售收入额,以及主导产品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3、企业的主导产品是否属于科技产业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范围,具体符合哪一条款规定。

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报审核意见时,还需附送企业申请报告、市科委颁发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以及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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