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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3]19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有关事宜的批复

09-29 沪地税所二[2003]1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有关事宜的批复

沪地税所二[2003]1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8日

市财税一分局:

  你局《关于送审<关于本市购房税基抵扣按揭贷款利息追加税基实施办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沪财一财[2003]2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贴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可享受购房提供贷款利息加税基的对象

  可享受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购房者:

  (一)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以贷款方式购买商品住宅的;

  (二)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二[1998]30号文第一条规定可享受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的;

  (三)在2003年5月31日前购房款部分(不含利息)的税基已抵扣完毕的。

  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以及前二者的组合贷款。

  二、可享受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利息范围

  可享受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利息,是指购房者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实际向贷款银行支付的符合规定的购房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

  对在2003年5月31日前已将商品房转让的购房者,其在房屋转让后支付的购房贷款利息部分不得追加税基。

  三、办理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程序

  1、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以下简称结算处)根据购房税基抵扣数据库资料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名单。

  2、结算处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发出办理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通知书,并根据沪地税二[1998]30号文和有关文件精神告知有关事项。

  3、购房者在收到办理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通知后,前往贷款银行。请贷款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计息清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计息清单”(格式见附件)。该清单须经贷款银行(支行及以上)盖章。

  4、购房者取得贷款利息清单后在结算处指定的日期内,持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通知书、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登记卡、商品房产权证、住房贷款合同、购房者身份证件、贷款计息清单和结算处规定的其他材料,到结算处办理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登记手续。

  5、结算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购房税基抵扣数据库内增加购房者的可抵扣税基金额,同时,在“登记卡”上打印购房贷款利息追加税基的记录。

  6、购房者凭经修改后的登记卡、纳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贷款利息税基结算手续。

  以上规定请按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尽快研究解决。

      附件:(略)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计息清单

      2、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计息清单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贷款  税基  一分局  批复

      抄送: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政分局

      打字:吕炜  校对:徐建 施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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