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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3]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自2003年8月1日起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09-29 沪国税稽[2003]5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自2003年8月1日起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57号 

失效

2003年7月25日

      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15号)精神,本市已于2003年7月20日完成全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现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本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严格按沪国税稽[2003]23号文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缴销、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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