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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3]3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稽[2003]3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36号

失效

2003年6月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仍按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沪国税征[1999]33号)执行。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办法未出台前,本市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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