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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稽[2003]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代开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地税稽[2003]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代开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3]2号

失效

徐汇、静安、闵行、松江税务局:

      近接试点区税务局反映,在代开《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时,属个人向个人出售房屋的,按规定由税务局代开一式四联的《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但出售方(个人)也要求取得一联发票。经研究,四联中第一联存根联由税务局留存,第二联发票联由购房者留存,第三联记帐联和第四联副联目前还没有使用,因此,可将第四联副联给卖出方留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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