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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浦流[2003]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浦流[2003]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2003]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30日

      现将市国税局沪国税流[2003]7号《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

  一、原经市局就户批准免征增值税截止期为2002年12月31日的属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三大类的饲料产品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原经市局就户批准免征增值税截止期为2002年12月31日的属于配合饲料和浓缩饮料两大类的饮料产品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请各分局通知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企业参加饲料年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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