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地税征[2006]15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6]15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征[2006]1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6]15号

全文失效

2006年11月2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发[2006]67号文件,并从接到文件之日起,在安装税控器具后,应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2310006104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