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 ,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减免、注销规定
沪土发(1990)155号
失效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县土地管理局:
根据沪土(89)办字第192号、(89)税地会字第17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精神,各区、县按规定征收地租,对缴付地租确有具体困难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按审批权限,酌情减免,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租减免:
1.减免对象:对依靠社会救济的鳏、寡、孤、独、烈军属、五保户和接近社会救济水平的使用户,以及对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土地使用户,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或全部租金。对于各种原因造成欠租额较大,但有能力偿付的用户,一般不予减免,可采用协议保证书,分期拨付的方式处理,时间以不超过二年为限。
2.减免申请: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持当地里委会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减免期限:租金减免期限以一年为期,次年需继续减免的土地使用户必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4.审批权限:
减免租金50元以下,由土地管理分所核定;
减免租金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由区、县土地管理科(股)核定;
减免租金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报区规划土地局、县土地局核定;
减免租金500元以上(含500元)报市土地局核定。
二、租金注销:
1.注销对象:
(1)1989年1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租金后的土地使用户,因国家建设需要,原土地使用户已动迁他处,可根据该户迁移日期予以注销户名及租金。如有前期欠租,应予追收。
(2)1988年12月30日前旧标的欠租,因动拆迁或地上物全部出卖的欠租户虽迁移他处,其前期欠租,原则上应予追收。但因历史原因,未及时注销土地使用户名及租金,现欠租户不知去向或已查明全家迁离上海,无法追收,而产生帐面的欠租,可按审批规定,将其户名及欠租,全部注销。
(3)欠租户主已死亡,经调查审核,确实无人负责缴付欠租的,经报分所批准后,可予注销。如地上物由地区、单位负责处理,应向处理单位追收。若财产处理所得款额不足抵还欠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2.注销审批:由土地管理员,根据不同注销情况和欠租户申请及有关证明,写出书面签报,按批准权限审批。属土地管理分所批准的,应报区规划土地局、县土地管理局备案。
三、滞纳金减免:
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无法及时缴纳地租的,经里委会或单位证明,滞纳金额在年租额二分之一以内的,由管理员酌情处理减免事宜;滞纳金超过年租额二分之一以上的,由土地管理分所核批;滞纳金超过年租额及其以上的,由区规划土地局、县土地管理局核批。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